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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
铛铛铃2025-09-13【人文】0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要为你解读的这本书叫《历史深处的忧虑》,这是一本介绍美国现实生活的随笔集。这本书的作者林达,被誉为介绍美国最好的作者之一。“林达”这个名字,其实是一对美籍华人夫妇合用的笔名,丈夫本名叫丁宏富,妻子本名叫李小林。他们都是1952年在上海出生的,1978年进入大学学习,1991年移居美国。从1997年开始,丁宏富、李小林夫妇陆续用“林达”的笔名出版系列随笔集,包括《历史深处的忧虑》《总统是靠不住的》《我也有一个梦想》《如彗星划过夜空》这四本书。他们合起来又叫“近距离看美国系列”。这个系列行销数十万册,引起很大反响,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畅销书。
《历史深处的忧虑》是“近距离看美国系列”的第一部。在这本书中,林达用信件的形式,非常生动地介绍了美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主要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到第六修正案的基本原则。美国宪法的文本200多年来就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它所增加的内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加进去的。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只通过了26条宪法修正案。林达认为,只有理解了前六条修正案,才算理解了真正的美国,也才能认识到,为什么每个普通人的个体自由,竟可以成为一个大国的立国之本。
《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共有21万字,由15封信组成。接下来,我们通过三个部分来了解这本书的主要内容,也就是什么是美国式的自由。这三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美国其实不自由;第二,我的地盘我做主;第三,美式自由得来不易。
好,我们先来看看第一部分,美国其实不自由。听到这个题目啊,很多人可能会问,美国不是一个以自由著称的国家吗?你为什么说美国其实不自由呢?唉,这是因为啊,美国的自由其实跟很多中国人想象的非常不同。在很多人的想象中,自由就应该是无拘无束、放任自流,但是美国所谓的自由,却是建立在许许多多不自由的基础上的。
在美国,公共场合涉及的法律法规比中国多得多,而且执法很严,一旦违法,基本没什么通融的余地。比如有的州规定,在公园里钓鱼需要提前申请许可证;有的州规定,18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能买烟;而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21岁以下不能买酒。所以在美国大多数地方要买酒,就必须出示身份证明。美国法律的触角,也同样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有许多事情我们在中国觉得是私事,在美国都由法律管着。
有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妻子出差了,丈夫在给孩子洗澡的过程中,不小心两次把孩子掉进浴缸,摔得还不轻。将近十个小时之后,粗心的丈夫才终于把哭闹不止的孩子送到了医院。医生一检查,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再一了解整个过程,马上就报警了。孩子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理由是她受到了虐待。这样一来,这对留学生夫妇不仅失去了孩子,还可能面临虐待罪的起诉。这件事在美国的华人中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华人对政府的做法愤愤不平,他们认为,父母绝不可能故意虐待自己的儿子,不应该遭到这么严厉的处罚。但是要知道,美国的法律是要更偏重于衡量结果的。在美国法庭看来,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十个小时得不到医治,这种情况就应该叫做被虐待,就应该诉诸法律,不管造成这个结果的成年人是不是故意的。
与这个故事类似,有许多在我们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在美国呢,都是违法的。孩子哭闹,家长上去给一巴掌是违法的;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也是违法的;找工作、面试,如果雇主问求职者年龄、出生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有没有孩子、犯没犯过法,统统都是违法的,都可能遭到起诉。从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来看,美国人的生活似乎是不那么自由的。
那么,美国的自由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它主要体现在宪法坚定地维护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美国的老百姓对于自己的基本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只要试图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都会较真到底,拼死捍卫。而且,为了维护每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美国人不惜付出一定的代价。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强调,美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了这一条的好处是,每个人都有权说出自己的想法,但与此同时,你可能经常听到你不喜欢的、讨厌的、甚至极其憎恶的言论。说白了,在美国,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就没有人管你,除非你的言论足以引发迫在眉睫的危险,政府才有权干涉。这个所谓迫在眉睫的危险,其实界定起来是非常宽容的。简单地说,除非你是要立即实施暴力行动,而且得有具体实施日期、详细操作计划,才有可能被视为是有迫在眉睫的危险。除此之外呢,即使言论攻击美国政府、宣扬暴力、夺取政权,也不算是迫在眉睫的危险。
为了维护言论自由这项基本公民权利,美国人其实忍受了许多公开的荒谬言论。我们来讲一个最著名的例子。1987年,堪萨斯市电视台的公众参与频道宣称,无论是谁,只要事先制作好一套录像节目,再付一笔费用就可以公开播放,电视台不会做任何删节。但电视台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年8月,声名狼藉的3K党的领导人就拿来了一套录像带,里面是一个名为《种族与情理》的系列节目,要求在公众参与频道每周播出一集。3K党呢,是美国历史最久、人数最多的种族主义组织,他们奉行白人至上,歧视除了白人以外的所有有色人种,非常排外。所以不用说,他们提供的节目就是直接宣扬种族歧视的。
这一下,电视台十分为难。因为在堪萨斯,95%的人口都是黑人,所以这套节目如果公开播出,不仅可能使电视台失去大量的付费用户,还可能会引发群体抗议,甚至是暴力冲突。因此呢,电视台先是拒绝了3K党的要求。于是呢,3K党的成员们就穿着只露两只眼睛的白色尖顶长袍,跑到电视台门口去集会抗议。而一场受到全美国关注的辩论,也就此拉开了序幕。辩论的焦点就在于,3K党到底有没有权利在堪萨斯电视台播出他们提供的节目。
在争辩中,电视台先是提出,这个频道是电视公司的私有财产,不是公众论坛,所以按照美国法律,他有权拒绝播出他不喜欢的节目。在美国,所谓的公众论坛指的是属于所有普通人的一些特定地点,比如街道、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等等,人们在这些特定地点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受到特别保护的。而电视台的意思是,电视台不是属于所有普通人的,他只是属于几个股东的,所以他不用让所有人表达观点。
面对堪萨斯电视台的这一说法,3K党的法律顾问马上犀利地说,今天的公众参与频道实际上就相当于200年前公园里支撑着演说者的肥皂箱,他就是穷人的论坛。无奈之下,电视台又去向市议会求助。于是1988年6月,堪萨斯的市议会进行了一项表决,投票决定是否可以关掉公众参与频道。市议会觉得,如果频道都干脆关掉了,就什么都播不了了,这个事儿呢,不也就一了百了了吗?所以这一次投票的结果是九票赞成,两票反对,频道被关掉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两张反对票中,有一张恰恰来自一个黑人女议员。他说:“我憎恨3K党的某些作为和某些言论,但是我不憎恨这些人。我可以不赞成他们的观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观点就不应该被发表,或者说我就不应该去听。我相信正确的观点最终会被大家接受。”
堪萨斯市议会的表决一结束啊,3K党的领导人就把市政府告到了联邦法院。面对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市政府完全没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因此不得不向3K党寻求庭外和解。3K党的条件就是市议会再做一次表决。结果,1989年,堪萨斯市议会又一次投票决定是否应该恢复公众参与频道,这一次,七票赞成,三票反对,频道又被恢复了。第2年,3K党的节目在这个频道播出了。
在这个一波三折的故事里,我们看到,虽然3K党公开发表过很多种族歧视的言论,也发表过很多攻击言论自由权利的言论,但是他们仍然享受到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对于这其中的逻辑啊,也许用律师斯蒂芬·潘的话来解释最为恰当。这名律师呢,当年为3K党提供了法律援助,他说:“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他开了头。”
好,以上就是第一部分,美国其实不自由的内容。美国人的自由恰恰是建立在很多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而美国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不惜斗争到底。
接着我们来说第二部分内容,我的地盘我做主。这部分主要涉及美国枪支管理和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也就是美国宪法第二、第三、第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第二修正案主要是主张拥有和携带枪支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美国人民普遍认为,最有可能犯规的是政府这种有势力有组织的力量,所以允许普通人拥有枪支,是防范政府失控的一条底线。当然,随便带枪上街是不行的,但是如果你是在自己的住所里存放枪支,或者在住所受到侵犯时使用枪支,那就是合法的。
在美国,枪支文化非常普及,逛枪支武器商店跟逛一般的百货商场没什么区别。为了维护个人拥有枪支的权利,美国人民在很大程度上承受了安全的代价,误伤和滥用枪支的事件时有发生。若干年前,一个日本留学生和一个美国留学生一起去参加一个晚会,黑夜里,他们走错了路,找不到地方,就开车进入了一片私人领地,想找人问问路。但是呢,不知是什么原因,领地的男女主人那一天都非常紧张,听到外面的声音,女主人特意提醒男主人带上枪去户外查看情况。于是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男主人走出屋门后,直接对着在黑夜里走过来的人大叫:“不许动!”在美国啊,这是一句标准的警告语,任何一个美国人听到这句话,就会知道对方手里有枪,而且很有可能开枪。因为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人们可以用枪保卫自己的领地,但是呢,在开枪前必须发出警告,听到警告的人如果继续移动就可以开枪。
听到警告后呢,美国学生站住了,但不幸的是,那个日本留学生刚刚到美国不久,还听不太懂英语,最重要的是,它来自一个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禁枪国家,所以他继续向前走,结果男主人开枪了,日本留学生就这样被打死了。这件事是一个不常见的意外,但也是美国持枪自由政策的一个惨痛代价。日本留学生的父母在巨大的悲痛中赶到美国,把开枪打死自己儿子的美国人告上了法庭。但是不出所有美国人的预料,美国地方法院作出的是无罪判决。这个判决在日本导致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签名抗议活动,险些引发美日两国的外交纠纷。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还专门接见了日本留学生的父母,再三对他们表示道义上的遗憾。又经过了漫长的诉讼,最后被告被判使用枪支不当,这是一个非常轻的罪名。但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这已经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了。
以上这个事件只是美国成千上万枪支误伤事件的缩影。可以说,为了维护这份持枪自由,美国总统都要付出代价。林肯和肯尼迪都是遇刺身亡的,而里根和克林顿也都遭遇过枪击事件。在美国的华盛顿广场上,曾经啊,有人发起过这样一个活动,号召全国所有被枪支误伤的遇难者亲属都到广场上来,放下一双遇难者的鞋子。很快,广场上聚集了无边无际的鞋子,有的粗犷结实,有的艳丽纤巧,有的稚嫩柔软,这些鞋子象征着一个个突然中断了的人生,也承载着美国人民真实的痛苦。200多年来,美国人民从来没有停止过问自己,这样的代价是不是高昂,这样的自由是不是值得相信,这样的追问还将继续下去。
以上是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内容,下面我们来说说美国宪法的第三、第四修正案。我们刚才讲的日本留学生被枪击误伤的案件,除了体现了美国人持枪自由的权利之外,也同样体现了美国人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法律观念,而这正是美国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在美国啊,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观念非常深入人心。美国人有一个形象的比喻,那就是一个人的房子就像是他的城堡,当他待在自己的房子里的时候,他就应该安全的像是城堡里的王子。美国当代也发生过政府侵犯私人住所的案例,比如说麦克苏利夫妇家遭搜查的案件就非常典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967年的时候,麦克苏利夫妇还是一对年轻夫妇,两个人都以民权运动为主要职业。当时他们为了在山区开展帮助穷人的社会工作,从华盛顿搬到了位于肯塔基州的派克郡,在当地租了一套房子住了下来。1960年代末的派克郡是一个十分封闭的小镇,当地人生活贫穷,文化水平也很低,基本呢不与外界打交道。所以麦克苏利夫妇的到来,使得当地人很不适应,而他们所宣传的民权思想,更被当地人看作是对传统道德和宁静生活方式的威胁。短短几个月后,麦克苏利夫妇就对保守的当地人非常失望,决定离开派克郡。在搬走前,他们按照惯例通知房东去验收房子,但没想到,正是这一举动,让自己被卷到了持续十几年的司法风波之中。
麦克苏利夫妇的房东也是一个保守的当地人,所以啊,他在验收房子的过程中注意到,房子里还有很多没来得及搬走的书籍、照片、信件和小册子,这些东西呢,都具有明显的左倾倾向,这是房东如临大敌。出门后,他打电话报了警,说自己发现了一个共产主义据点。在接到报警后,派克郡的治安警察很快就包围了麦克苏利夫妇的家。警察先是宣读了搜查状和逮捕状,对麦克苏利先生进行了搜身,然后警察冲进屋子,把书架上的书都倒在地上,把床架子完全拆开,最后把夫妇二人都带上警车,还把两个人的私人文件也全都装上车拉走了。
一个星期后,在朋友的帮助下,麦克苏利夫妇被保释了,但是他们被抄没的私人财物并没有马上被归还。这是因为麦克苏利太太在结婚前曾经跟一个叫皮尔森的专栏作家谈过恋爱,而皮尔森又经常在专栏攻击一个叫麦克莱伦的参议员,所以多年来啊,这个心机很重的参议员麦克莱伦一直对跟皮尔森有关的人和事都保持着密切关注,总想伺机报复。当麦克苏利夫妇出事后,参议员麦克莱伦就通过内部渠道派人把麦克苏利太太年轻时候的日记、信件,包括情书都调走了。就这样,在拖了一年多之后,麦克苏利夫妇才要回了自己的私人文件。整个过程使得两个人深深地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968年,在民权组织的支持下,麦克苏利夫妇向法院提请了民事诉讼,要求参议员麦克莱伦、派克郡的地方检察官,还有其他一些涉案人员赔偿他们俩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失。案子的调查审理过程又持续了14年,直到1982年,麦克苏利夫妇的案子才正式开庭。这个时候呢,这对夫妇已经离婚,参议员麦克莱伦也已经去世,但所幸的是,迟到的正义最终还是来了。法庭认为,派克郡当年对麦克苏利夫妇家的搜查缺乏合理的理由,麦克苏利夫妇胜诉,获得了超过2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金。
从麦克苏利夫妇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人对于宪法第三、第四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同样是非常珍视的。在这两条修正案的精神影响下,美国法律对于警察的限制是越来越严格的。除了紧急追捕之外,必须有非常必要的理由,警察才能申请搜捕令,只有有了搜捕令,才能对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
好,以上就是第二部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内容。美国宪法第二、第三和第四修正案保护了美国人持枪自由以及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连警察都不能随意侵犯。
接下来我们来进入第三部分的内容,美式自由得来不易。在这部分中,我们将通过美国司法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辛普森案,具体看一看美国的自由究竟是怎么落实到法律细节里的。
辛普森案的主角O·J·辛普森是美国非常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1994年6月的一个晚上,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在自己的家里被害身亡,与妮可一同丧命的还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男性,叫做高德曼。这个高德曼是一间餐厅的服务员,在被害当晚,妮可在这间餐厅落下了一副眼镜,高德曼呢,是专程去给妮可送还眼镜的。案子发生后,警方很快将辛普森列为头号嫌疑犯,经过调查,检方对辛普森提起公诉,这场诉讼又被美国人称为世纪大审判。控辩双方都组建起了耀眼的律师团,尤其是辩方,更是拥有辛普森花重金聘来的几十名顶级律师。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剑拔弩张,而整个审判的过程也全方位的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的主要精神。
概括地说,第五、六、七修正案体现的是美国司法制度非常重要的三大原则,一是无罪假定原则,二是程序正义原则,三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三大原则构成了美国司法公正最为坚实的基础,我们一个一个来解释。
首先,什么是无罪假定原则呢?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也不论检方手里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有力,在嫌疑犯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被假定为无罪。根据无罪假定原则,检方的责任就是陈列证据,而辩方的责任就是对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检方只能让证据说话,而不能从道义上谴责对方,更不能暗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否则就是严重犯规的行为。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程序正义原则。美国是一个非常彻底的司法独立的国家,在任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美国政府都是没有权利干预的。而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平,美国还设立了独特的陪审团制度和证据审核制度,这两个制度都充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我们先说陪审团制度。美国对陪审团成员的筛选是非常严格的,任何与案子有关的人员,比如说跟原告或者被告有关系的人,都不能入选。那些可能产生一定倾向或者偏见的候选人,同样要被排除掉。比如在辛普森案中,一名女候选人曾经被丈夫虐待过,而辛普森呢,也打过前妻妮可,法官据此认为,这名女候选人很有可能对辛普森产生偏见,所以就取消了她的资格。除了法官的审核之外,陪审团候选人还要经受检方和辩方律师团的审查,任何一名最终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得到检方和辩方的共同认可,这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在辛普森案中,整整经过了两个多月的复杂筛选,由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最终建立起来。从宣誓就任开始,陪审员就必须被隔离,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能接触到经由法庭批准的合法证据,而不会受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猜测的影响。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是陪审员能够接触到的合法证据呢?这里我们就要说到美国的证据审核制度了。在美国,警察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才是合法证据,而不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无论看起来多么有价值,都必须作废,既不能在审判的时候使用,也不能让陪审员们知道。
拿辛普森案来说,一开始辛普森其实是非常被动的,因为警察在案发当晚从他家搜出的证据实在看起来太有力了。比如说从他卧室的地毯上捡到有血迹的袜子,血迹的基因测试与被害者相同;在他院子的树丛里还捡到一只浸着血的皮手套,和在凶案现场发现的一只正好配成一对儿;甚至在他的白色福特轿车里也发现了血迹。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算得上是铁证如山了。但是呢,警察获得这些证据的方式具有违法操作的嫌疑。因为案发当晚,警察在接到报案查看了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但是当时辛普森外出了,家里没有人,所以警察实际上是在既没有得到主人许可,也没有拿到搜查令的情况下,跳墙进入了辛普森的家中,然后搜出了一大堆证据的。这种做法呢,确实是涉嫌违反了我们前面讲过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也就是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预审阶段,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就直接提出,警察在案发当晚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取证的结果,要求证据作废。警察呢,则不得不一口咬定说,他们之所以进入辛普森的家,是考虑到他与被害人曾经有过亲属关系,担心他也同样遭到了不测,是为了保护她,而不是出于对他的怀疑。最终法官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批准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呈现给陪审团。但是到了案件审理的后期,检方在关键证据的来源方面还是吃了一记败仗。
案发当天,最先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并捡到了血手套的人是一个名叫弗曼的洛杉矶警察,所以对于检方来说,他是一个很关键的证人。而辩方律师却提出,佛曼很可能是出于种族歧视故意栽赃辛普森。一开始佛曼当然对此坚决否认,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至少有10年时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侮辱性词汇了。但五个月后,辩方律师经过挖地三尺般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对佛曼不利的关键证据。佛曼有个朋友是名作家,曾经为了创作有关警察的剧本采访过佛曼,并进行了录音。而在累计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里,弗曼发表了大量攻击黑人、犹太人、西班牙人以及女性的言论,并且用了不下40次“黑鬼”这个词。这样的录音内容出自一位政府公职人员之口,在当代美国可以算得上是一件丑闻,所以录音曝光后,佛曼就不得不立即递交了辞呈。可以说因为辛普森案,弗曼几乎算得上是身败名裂了。而在案子方面,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佛曼因为种族歧视而伪造了证据,法官随后也裁定,只能在录音中选两段论调比较温和的播放给陪审团听,其他内容还是必须对陪审团保密,但这已经足够让佛曼在陪审团面前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而这也成为检方最后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我们介绍的就是美国司法重要的程序正义原则,主要体现在严格的陪审团选拔制度和证据审核制度上。
最后,我们来说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一个嫌疑犯,必须做到百分之百确认他的罪,才能判罪,如果做不到百分之百确定的话,那么美国人宁愿他被释放。简单来说就是宁可错过1000,不可冤枉一个。因此,在美国的法庭上,检方最重要的职责是要提供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仅仅将我们指向对某人的怀疑是不够的,他必须达到毫无逻辑瑕疵的程度。而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始终没能做到这一点。
刚刚我们说过,辛普森案看起来似乎铁证如山,但仔细计较起来呢,也可以找出很多不是很合逻辑的地方。比如一个重要的疑点是,辛普森究竟有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在十点钟左右曾经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而辛普森在不到11点的时候在自己家里接到过一个出租车司机的电话,这两个电话之间间隔45分钟。辛普森声称这段时间他在睡觉,提不出证人,他的律师则认为时间是不够的,因为用刀杀害两个成年人相对需要时间,而且还需要往返于两个住宅之间,但是最后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杀得顺利的话,时间也许是够的。但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疑点,和出租车司机有关。辛普森在案发前预约了一辆出租车,理由是晚上10:30出发去机场,所以案发当晚,出租车司机10:30之前就到达辛普森家门口,给他打了一个电话,没有人接。司机之后又打了几次电话,都没有人接,直到10:40左右,司机在黑暗中看到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了辛普森的家,灯光亮起,司机再次打电话,辛普森才接了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了头,马上出来。以上是出租车司机的证词,这段证词引出的疑点在于,如果辛普森是预谋杀人的,那他为什么要给自己留这么短的作案时间呢?而且还让司机在自己回家之前到自己家门口守着。当然,也有人可能会觉得,如果辛普森就是那么愚蠢呢?如果他原本以为自己可以在司机来之前杀完人赶回家呢?当然,这些推测也是有合理性的,但是关键在于,在美国的法庭上没有证据,任何推测,即使听起来再合理,也不能作为最后定罪的依据。
另外,警察在取证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操作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现场血样的保管过程有漏洞,辛普森被抽去化验的血少了一些、手套比辛普森的手小很多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辛普森案的证据始终没能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最终,陪审团作出了辛普森所有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在美国人眼里,这个判决的意思不是此人清白无辜,而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时至今日,如果你去问一个普通的美国人是否觉得辛普森有罪,他很可能会回答:是的。但是如果你再问是否觉得对辛普森的审判是公正的,他还是会回答:是的。
好了,以上就是第三部分的所有内容,我们主要说了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的主要精神,同时也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三大原则,无罪假定、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而我们今天对美国的自由的介绍也就到这里。
总体而言,美国的自由是建立在系统的制度保障基础上的,而且美国人民非常清楚为了自由所需要,这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的巨大理性和勇气。正如林达所说,美国人对于社会建设的基本共识,就是把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看作是社会繁荣的基础,他们坚定地相信,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社会的繁荣就无从谈起。
好,《历史深处的忧虑》就为你解读到这,听书笔记在音频下方,我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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