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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铛铛铃2025-09-13人文0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为您解读的这本书是《洞穴奇案》。

节目一开始啊,我先给您假设一个情境。您是一个虚构的国家——纽斯卡国的公民。一天,您和四名同伴一起到该国一座深山中去探险,却突然遭遇山崩,一行五人被困洞中。你们携带的水和粮食也早已消耗殆尽。好在您的队友通过无线电设备与洞外的营救人员取得了联系。但是很遗憾,营救人员告诉你们,他们起码还要十天才能到达你们被困的山洞,而你们在不吃不喝的情况下,还能存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这时,您的队友威特莫尔突然向营救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吃掉其中一名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

“可以。”洞外的医疗专家回答道。

“那通过抽签方式决定谁被吃掉,这种方式可以吗?”威特莫尔又问。

这时候,无论是医疗专家、法官、政府官员,还是神父或牧师,营救队伍中却没有一个人敢回答了。

此时,被困洞中的您会赞成威特莫尔的提议,参与这个抽签吗?如果您是营救队伍中的一员,您又会如何回应他的提议呢?

这个假设的场景就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虚构的“洞穴奇案”。

在这个案件中,其余四名队员都同意了威特莫尔的提议。然而在抽签前,威特莫尔却反悔了,他表示不愿意再采用这种办法。但其余四人仍执意要抽签,而且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最终四人杀死了威特莫尔,并靠着他的血肉成功获救。这四人脱困之后,均以杀人罪被起诉。

1949年,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这个假想的杀人案。除了虚构案件本身,富勒也假想了五位法官的形象,并为他们各自撰写了判决书。五位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各自梳理,依据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文,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两位法官认定有罪,两位法官认定无罪,一位弃权。这样的判决结果导致本案悬而未决。

这样的奇案被《斯坦福法律评论》等众多西方专业期刊评价为法理学经典、本世纪争论的缩影、法理学永恒的洞穴。它成了西方法学学生的必读文本,还吸引了各路法学专家不断撰写自己理想中的判决书。

1988年,另外一位法学家萨博又续写了这个案件。他假设这个案件有翻案的机会,又虚构出另外九名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建议,却最终得到了和富勒相同的判决结果:四比四平,一位弃权。

今天我们要讲的这本《洞穴奇案》,就收录了富勒和萨博的14份判决。他们完整展现了14位法官激烈的争论过程,以及50年时间里法学理论的发展演进。

下面,我就给您讲讲这14位法官的意见交锋中最精彩、最关键的三个争论点,引导您一窥法学思辨的魅力。

法官们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洞穴中的杀人还归纽斯卡国的法律管吗?

这个争论点乍一看让人感到困惑。探险者们明明是纽斯卡国的公民,怎么会不受本国法律管辖呢?但A法官指出,如果根据社会契约原理,可能还真的管不着。

什么是社会契约原理呢?这个理论假设在原始社会,人跟人处在相互争斗的状态。按说这个状态是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其实不见得。这个状态不论强弱,谁也不能好好活着,因为再强的人你也得睡觉啊,保不齐就被人揍了。于是原始人坐下来谈判,形成了一个契约,也就是你也别侵犯我,我也不侵犯你。当然,我们谁也没有想揍谁就揍谁的所谓自由。正规一点的表述就是,社会成员们在对社会基本运行规则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在这一准则中享受着平等的权利,也承担着平等的义务。

这里有一个点要注意了,社会契约之所以能够形成,需要基于一个前提,也就是一个个体具备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存的可能性。换句话说,这个契约首先得保证我能活着,我才认可这个契约。如果这个契约一开始就不让我活着,我是没办法遵守它的,自然所谓的法律和法律的约束力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而洞穴案中的A法官,就是凭借社会契约这一基本原理,判决探险者们无罪的。这个案件发生在一个虚构的国——纽斯卡国,探险者们在纽斯卡国封闭的洞穴中被困一个多月,他们水尽粮绝,筋疲力尽,也无法与外界有任何直接接触。不难想象,当时他们只有对食物最本能的渴望。可以说,厚厚的岩壁让他们与文明世界彻底隔离了,他们远离了现代社会,回到了最原始的自然状态。

原本纽斯卡国的法律,是为了保证在文明世界里社会正常运转、社会成员之间高效协作而设立的。而在封闭的洞穴这种极端环境下,当生存只有靠剥夺他人生命才成为可能时,纽斯卡国的法律也就没有了意义和根基。洞内的探险者们仿佛处于一个独立的时空,探险者之间就组成了一个新的共同体,而五个人之间达成的生死协定,也就形成了另外一个契约。和社会契约的原理一样,每个人平等承担死亡风险,也平等享有生存的权利。这种在自然状态下达成的共同意愿,是值得被尊重和认可的。探险者们之间形成了另外一种有效的行为准则,根据这种准则,威特莫尔被杀也就无可指摘。

针对A法官别出心裁的论点,B法官马上提出了反对意见。B法官认为,第一,A法官认为探险者们处于自然状态,这很荒谬。因为假设这种自然状态真的存在,那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是洞穴被封闭时,还是无线电通讯被关闭时,还是他们达成抽签的共同意愿时?B法官还提出了一个更直观的假设,倘若一个队员在洞穴中度过了自己30岁的生日,那他究竟是在洞穴中,还是在走出洞穴,才被认定为30岁呢?如果认为在洞穴中的他回归到了自然状态,他就不归本国法律管辖,也就无法依据纽斯卡国的法律被认定为30岁。但事实分明是,这名队员已经度过了整整30年的人生,法律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如果认可了洞穴中的契约,就为暴力剥夺生命提供了可能。如果说一个人可以因为契约合法处分另一个人的生命,那么说契约或者说合同法就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获得了比禁止谋杀的法律条文更高的效力。这样的价值排序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C法官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自己与A法官的不同观点。他认为,即便您认可探险者们之间形成的契约,不可忽视的是,威特莫尔最终反悔了。也就是说,他不愿意做这个契约的缔结者。即便后来他对探险者们掷骰子的方法没有表示异议,但仍不可就此推定威特莫尔本人默认了这个契约。这就像在强奸案件中,一名女性哪怕深夜将男性邀请回家,并与他共同饮酒,也不能就此推定她愿意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她仍然有权获得对方尊重并拒绝发生性行为。换句话说,男性是否确信这名女性同意,与这名女性是否真的同意,也还是两回事。在洞穴案中,威特莫尔是否同意,也不能由杀他的人或其他任何人解释或推定,而只能看他本人是否真的同意。显然,他是先撤回了同意,并且再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过。既然如此,其他人又有什么权利强行将威特莫尔加入契约,又强行将这个契约的结果在威特莫尔身上执行呢?

总之,A法官的这个出发点不可不说是大开脑洞。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观点,是作为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础原理而存在的,在法律实践中不会出现。B、C法官的反对意见也反映了这样的思想原理应用到实践中会面临的种种困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打开思想的边界,以此加深对法学基础思想的理解。

与第一个论点相比,接下来的争论点就显得无比务实。它不仅是在这个虚构案件中法官们争得面红耳赤的问题,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们在判案时高频出现的问题。

法官们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并在具体案件中恰当地运用法律。光听这句话可能有点难以理解,下面就请听我慢慢给您讲解。

纽斯卡国的法律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应当判处死刑。即便是这样一条看似简单的法律条文,法官之间也因为不同的理解方式,在判案结果上产生了重大分歧。这就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文”是语文的文,“义”就是讲义气的义,顾名思义,文义解释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不仅要理解词语概念,甚至还包括标点符号。文义解释也是在适用法律时首选的解释方法。比如说,在中国,伤害自己的身体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刑法条文说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自杀却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条文说的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此处的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自己。

回到洞穴案中,纽斯卡国法律规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应当判处死刑。探险者们确实是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杀死了威特莫尔,那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他们的确应当被判处死刑,这也是本书中不少法官支持的观点。

但立即就有针锋相对的观点指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应当拘泥于法律条文表面的含义,机械和僵化地运用它,而应当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找到隐藏在词语背后这个法律条文的真正目的,这就是目的解释的基本含义。

我们先来讲一个发生在我国的真实案例,让您更好地理解什么是目的解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永胜村农民王某某,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从散户的手中收购玉米,共非法获利6000元。2016年,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为由,判决王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然而,本案在最高法院进行再审时,最终却改判无罪。

设立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最高法院认为,王某某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给粮库,并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也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不具有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王某某无证经营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王某某的行为又并不属于刑法的打击对象。毕竟两个月6000元的盈利,确实无法对粮食流通产生什么影响。惩罚王某某,并不能达到刑法打击犯罪的目的,因为这本身就没有什么值得打击的。

刑法作为具备强烈公权力色彩,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法律,应当具备谦抑性。“谦”是谦虚的谦,“抑”是压抑的义,也就是说,只有在有必要使用或使用能够实现某种预设的目的时才可以使用,否则刑法就会沦为专制的工具。恰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回到洞穴案中,杀人者死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杀人罪行,使犯罪人为自己的杀人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这一目的在一个面临生命危险的人面前是不起作用的。任何一个人在面临被殴打或严重生命威胁的情况下,都会本能地以暴力反抗,这被称作正当防卫。不可否认,防卫行为的确会造成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后果,但刑法却不能以故意伤害或杀人的行为惩罚防卫者,因为任何一个面临生命危险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换言之,即便防卫者的行为产生了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后果,他们的行为也不能被认为是犯罪。因此,探险者们在面临巨大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出于正当防卫,被逼无奈做出了杀人的选择,这样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很多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刑法根本达不到自己惩罚犯罪的目的,所以探险者们不应当被惩罚。就像本书中另一位法官所说,刑法是无法对一个处于生死边缘的人产生威慑的。

不难看出,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之间的冲突,也反映了当法律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产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抉择的问题。合理地运用这些解释方法绝非易事。比如,哪怕是“故意杀人应当被判处死刑”这一条文中的“故意”二字,都能产生完全相反的理解。有的法官认为探险者们就是故意杀人,有的却认为不是。再比如,对于目的解释中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法官们也能阐述出截然不同的理解。

听到这,您可能觉得这已经足够烧脑了,但对本案的探究宛如一个漏斗,由宏观到微观,由宽阔到狭窄,越来越精细,技术性也越来越强。这集中表现在第三个争论点,它也是整本书琢磨最多、法官们讨论的最激烈的问题。

法官们争论的第三个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紧急避险。

我们先要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紧急避险。它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时,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是否是为了保全某种合法权益;第二,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真实的、紧迫的危险;第三,是否属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第四,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比如说,张三正在遭受歹徒的追杀,为了逃命,他将路人的摩托车直接开走。张三为了逃得快一点,不得已抢走了路人的摩托车,路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但张三的生命得以保全。通常来说,生命权益是高于财产性权益的,张三的行为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

而在洞穴杀人案中,探险者们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却成为了法官们讨论最激烈的问题。一旦紧急避险成立,探险者们就可以免责,反之则要承担杀人者死的后果。法官们从诸多不同的角度探讨了紧急避险成立的可能性。

首先,饥饿是否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合理事由?反对者认为,饥饿是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的。就像一个穷人因为过于饥饿而去偷东西,他也不能因此而免于盗窃罪的刑事处罚。既然一个人不能因为饥饿而盗窃,那他就更不能因为饥饿而杀人了。支持者的意见表示,盗窃案与洞穴案根本就是两回事。首先,在盗窃案中,那个穷人完全可以有其他选择,比如乞讨或者申请民间组织的援助等等。其次,我们并不知道盗窃案中那名穷人到底饥饿到了何种程度,以他现有的条件究竟还能活多久。而在洞穴案中,已经有医学专家明确指出,如果没有其他补给,探险者们绝对活不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那么,探险者们究竟有没有其他选择?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已而为之,只有在当时的环境下实在没有其他牺牲更小的选择时,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如果探险者们明明可以通过不杀人的方式活下去,那他们杀掉威特莫尔的行为就不可能通过紧急避险而免责。

对此,法官A提出了这样几种替代方案:一、他们根本没必要杀人,可以等待其中身体最弱的人自然死亡,再吃掉他的血肉;二、他们可以先吃掉自己身上没那么重要的部分,比如小指头。虽然让一个人吃自己的身体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但相比于杀掉其他人再吃掉,这又并非不可以接受,甚至再正当不过;三、本案中,当威特莫尔反悔自己的提议时,表示可以再等待几天,这就说明继续等待是有可能的事情。哪怕是仅仅多活几天的生命,也同样是生命,也同样具有不可剥夺的价值。而探险者却选择不再等待,直接杀掉了威特莫尔。

以上几种替代方式,也分别遭到了其他法官的反驳。首先,等最弱的人先死亡,这看似正义,但实质上并不正义。如果这样做,就相当于在宣告我们回到了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如果这样做,人和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弱的人就应当死去,理应被吃掉,而强的人就天然可以靠着弱者的血肉活下去?探险者们并没有这样做,他们选择了掷骰子,这其实是把死亡的风险平摊到了每个人身上,无论体格是强是弱,在概率和游戏规则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这就比赤裸裸的丛林法则更能凸显人性。这名法官甚至称赞探险者们的做法显示出了相当的理性和冷静克制的美德。

其次,要求探险者们先吃掉自己的身体,这是一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做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承认人的非理性特质,承认人的恐惧、自私、冲动等固有的情绪特质。当法官做价值判断的时候,应当将自己带入到当事人的场景中,站在犯罪人和受害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而不要做事后诸葛亮,以超乎寻常的理性和道德感做决策。比如一个公交车司机在开车,一名乘客突然对他进行殴打,往他头上泼水,并对他进行各种谩骂、侮辱,司机忍无可忍回击了乘客,公交车因此失去控制,撞到了路边,造成了乘客受伤。你可能会说,作为司机怎么能这么冲动呢,就应该让他打,让他骂,先把车速降下来,停到安全的地方再跟他打呀。但人不是机器,不可能时时刻刻保持理性。当任何人受到殴打、谩骂、侮辱的时候,都会本能地感到愤怒,寻求还击,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本能都会战胜社会规则和职业道德给予他的束缚。

在洞穴案中,某些法官的态度也是如此。我们都是平凡人,都会自私,都可能情绪崩溃,都会害怕疼痛,也都会对死亡有深深的恐惧。我们很难要求一个水尽粮绝、忍饥挨饿好几天、濒临死亡的人,还能像圣人一样选择忍受巨大的痛苦,先吃掉自己身体无关紧要的一部分。

再者,反对的法官认为,我们不能因为威特莫尔说可以等几天就理所应当再等几天。虽然被害者本人确实说了这样的话,但医学专家明确表示,没有补给,他们无法生还,这是不争的事实,不因为威特莫尔的立场而改变。并且被害人是否同意,也并非紧急避险的必要条件。就像之前提到的抢摩托车案,哪怕摩托车主并不同意张三使用自己的摩托车,也不妨碍张三成立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第三个判断标准,就是探险者们是否自陷风险。刑法学有一个基本原理,自陷风险的人不可适用于紧急避险。比如一个小偷入户盗窃扔肉包子给看门狗,没想到狗不仅不吃,还朝小偷扑了过来,小偷情急之下将狗打死。狗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财物,虽然通常来说人的利益高于财物的利益,但小偷不可用紧急避险来为自己开脱,因为他偷东西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

洞穴案中,部分法官认为探险者们的行为就是自陷风险。他们既然携带了无线电设备,就说明他们预见到了有山崩的风险,明知有危险,还执意要继续探险活动,这是不可取的。另一部分法官认为这不是自陷风险。就像一个人租了一个木屋,某天夜晚木屋着火,此人破窗而出,他虽然打破房东窗户,却仍然可以凭借紧急避险免责。我们不能因为他租了木屋这种易燃的房屋,就苛责他自陷风险。

讲到这里,就不得不讨论一下自陷风险中的“风险”究竟是何种尺度。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产生的风险是社会生活所认可或至少能容忍的,那就是刑法所允许的。一个人坐飞机并购买了意外险,如果飞机真的出事,难道可以苛责明知有危险还要坐飞机吗?道路交通上出车祸的风险同样如此。一个社会需要正常运转,就需要一定的冒险精神鼓励或者至少容忍适度的危险。本案的探险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也是如此。如果你认为这种风险是人类探索自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活所能包容的,那么探险者们就不是自陷风险。反之,如果你认为这种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有危险性或者负面影响,因此无法被包容,那么自陷风险的探险者们就无法用紧急避险为自己脱罪。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生命是否可以用来紧急避险。一些法官认为可以,比如说牺牲一个人,让100万人的生命得到拯救,大部分人都会觉得这是一个值得的牺牲。既然如此,又为何不能接受牺牲一个人拯救四个人?这其中的关键并不是生存者与死亡者的比例问题,而是一个朴素的判断:无论如何,多数人活着总比少数人活着好。

另一些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首先,当我们计算怎样的比例是划算的这一问题时,隐含着一个前提,即被计算的对象在价值上是有限的,而生命具备绝对的、无法衡量的价值。其次,杀人行为违反了生命至上原则,这是无法被任何理由开脱的。一个肾脏衰竭的病人不可以通过杀掉他人换取健康的肾脏从而让自己活命,那么,既然我们认为一个人可以死于肾脏衰竭,又有什么理由认为他们不应死于山崩?

好,以上三个争论点就全部为您梳理完毕了。无论是哪个问题,其实都不存在一个一锤定音的绝对正确的答案。原著中还有许多其他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如果探险者们被判死刑,那么为了营救工作而死去的营救人员又是为何而牺牲呢?再比如,探险者们得到了民众的普遍同情,大多数人认为他们不该死,那么司法判断和民意之间又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呢?这些有趣而深刻的问题同样悬而未决,等待着一代又一代法学爱好者们去思考钻研。

14位法官前后历时50年,最后两名法官退出,剩下12名法官六比六平。这一微妙的平局也是洞穴奇案奇之所在。它们绝非偶然,而是富勒和萨博精心设计的结果。为什么他们要如此大费周章,小心翼翼地让本案的正反方处于平衡的状态?我们又为什么要去讨论这样一个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杀人案呢?

这个虚构的案件似乎在提醒我们,法律是关于平衡的艺术,是伦理、逻辑、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交织的结果。洞穴案永远讨论不出一个最终答案,但学会思辨、学会敬畏规则、学会尊重多元价值,是这本书带给我们每个现代公民的启迪。

好,《洞穴奇案》就为您解读到这里。听书笔记在音频下方,我们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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