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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罗盘

铛铛铃2025-08-30人文17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为您解读的书是《刑法罗盘》。

在我们普通人眼里,法律严肃神圣而不可侵犯。它是安定社会秩序的奠基石,也是保障民众权益的守门员。

我国有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两大类,其中诉讼律师按照业务种类,又细分为刑辩、商事、民事和行政四类。

刑辩律师给人的印象往往是稳重、严肃和不苟言笑的。他们用犀利的眼神和清晰的逻辑,彰显法律不容践踏的威严。

刑辩律师已然如此,专注为国家培养刑辩律师的大学导师,更需要严谨的思维逻辑,以及对法理道德更深层次的剖析。比如本书的作者、毕业于北大的刑法博士罗翔,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就把严谨枯燥的法学课,用有趣的案例,让课堂变得妙趣横生、座无虚席。他本人更是连续多年被本科生评为最受欢迎的老师之一。

20203月左右,罗翔进驻某互联网平台,其杜撰的法外狂徒张三瞬间火遍全网。之后呢,他又在某知名脱口秀节目登台亮相。罗翔利用段子里的各种情景,把枯燥乏味的法律常识,通过近乎无厘头的案例剖析方式传达给网民。这种寓教于乐的流程,更能起到普法的作用,也更为人们所接受和传播。

但这并不是罗翔第一次在大众面前亮相。早在2018年,罗翔就已经多次出现在《今日说法》,以专业嘉宾的身份,向大家解说案件背后的法理依据。他的学术专业水平毋庸置疑。作为热衷于普法宣传的法律从业者,上普法节目,只是罗翔宣传法律知识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专著中,依靠分析案例,向读者解说法理,更是其兴趣所在。

今天呢,我们要跟大家分享的《刑法罗盘》,就是罗翔的著作之一。在这本书当中,罗翔通过分析五大类的案件,深入探讨法理和道德的关系,向读者介绍了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条文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罗翔如何用一桩桩经典案例,描画出了一个严谨的法律世界,向我们展示法律的迷人魅力。

看过香港犯罪电影的人,或许都听过这么一句话:每个地方都有两种秩序,一种是法律秩序,另一种是地下秩序。乍一听这句话非常霸气,因为黑帮电影中,主人公就是地下秩序的掌握者,他们呼兄唤弟,义薄云天,看起来威风极了。但是这只是文艺作品的夸张手法,现实生活中只允许一种秩序,那就是法律秩序。

我国地大物博,在改革开放高速发展的进程当中,法制进程速度相对缓慢,不乏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捣弄出一些灰色、黑色的地带,谋取利益。

2018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党和国家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在全国展开了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全国共打掉了涉黑组织364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查处涉黑腐败和保护伞案件近9万件,极大程度上遏制了黑恶犯罪。

其中有不少行为和案件处于灰色地带,需要法律的支持才能定性入罪。比如软暴力行为,就是需要法律支持才能定罪的行为之一。比如说有人堵在你家门口或者楼下,用言语或者行为阻挠你正常出入,甚至有肢体的接触,导致你不敢出家门了,担心出门会被人殴打,这就属于非法拘禁的范畴了。如果此类行为累计超过12小时,即可构成非法拘禁。

然而,民警或者刑警等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理由或者借口,将人带到派出所或者审讯室进行非法拘禁,则需要达到24小时才会被定罪。乍看之下好像有些不合理,为什么同样是非法拘禁,但是不同实施的主体会有不一样的标准呢?这里罗翔指出了刑法中一个基本解释技巧——当然解释:定罪时举轻以明重,脱罪时举重以明轻。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以24小时为界才定罪的,那对于普通人员来说,也应该以此为依据判刑。罗翔对12小时的条款的解读是,有组织地进行多次、短时间的非法拘禁,对于这类犯罪分子来说,他们的定罪时间就是12小时。这让形形色色、各类犯罪分子,都能够在法律层面找到判刑的依据,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价值中取得平衡,不能为了政策目标而突破刑法的必要限制。

比如在2018年,以真实案例改编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影片结尾当中有一个镜头让人印象深刻,那些收到过药神派药的人民群众涌上街头,站满了马路的两边,许多去送别他的,情不自禁的流下了眼泪。依稀记得当时有不少观众都认为,药神不该被判刑。虽然他从一开始走私药品牟利,但最后自己贴钱走私药,挽救生命,给了许多人重生的机会。如果没有他,或许会有更多人会因癌症不治而亡。这类争议也一度引发了司法界的探讨。

作者提到,有些学说认为,侵犯法益就是犯罪的本质,而法益又是什么呢?法律所保护的是最大多数的最大福利,这种解释非常值得警惕,很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成为少数人推行有利于他们价值观、利益、幸福度的工具。所以法益理论推行的同时,也应该受到道德规范的纠偏,才能避免刑法沦为国家工具。

药神一案中,很明显国家损失了税收,药厂损失了收入,法益被侵犯,但是却忽略了那些被挽救的生命。但罗翔认为,在进行利益权衡的同时,需要结合伦理道德的指引,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都不能以牺牲无辜个体的生命为代价,这是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换而言之呢,侵犯法益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那些难以被伦理道德容忍或鼓励的行为,一定是犯罪。

律法好比一把锋利的宝剑,手握权力的执剑之人,挥动着以法益为名的利刃,斩断一切罪恶,而另一只手紧握的便是以道德为名的刀鞘,用来约束执剑之人和他手中的剑,不被有心之人利用。

另外呢,也会有一些有心之人,仗着金钱和权势为非作歹,甚至企图钻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罗翔就遇到过这样一则性侵的案例,男方用酒灌醉了女方,实施了迷奸。事后女方起身上厕所之后,神志未清醒的女方又回到了床上,数小时之后,双方又发生了第二次性行为。随后数日,两人以男女朋友相称,但最终女方选择将男方告上法庭。女方坚决否认第一次的性行为是自愿,而男方坚称女方自愿,不然怎么会变成男女朋友呢?女方第一次被强奸后并未告发,并且与强奸者以男女朋友相称,后又多次与其发生关系,最后才选择告发起强奸行为。有人认为先强奸后通奸,并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因为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对若干问题解答》当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013118日,该解答被最高司法机关废止。尽管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而且对之后的司法实践,依旧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即便按照该解答,也有着两条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一是事后未告发,二是事后有过多次性行为,符合这两条,就构成了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有一般当然也会有例外,罗翔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真正重要的是女性的意志,不应对之前的犯罪产生影响,不应以其个人意志转变犯罪的本质,否则可能会出现大量的以钱、权等各种形式的收买,导致法律失去公正性。

无独有偶,在2021731日,加拿大籍的网络顶流明星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北京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完美地证实了,在中国国土上,无论是何国籍,无论有多出名,都不是逃脱刑罚的免死金牌。

在所有的性侵案件当中,不等于、不和肯定性的规则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女性清醒状态下,适用不等于不规则,无论是肢体上还是语言上的拒绝,都是对发生性行为的拒绝,男性无论以何种理由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而在女性不清醒状态下,则适用肯定性规则,即只要发生了性行为,则默认为构成强奸罪,主要适用于醉酒、昏睡、迷药等情形。

当然,有人会觉得,是不是管的太宽,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什么非要去定罪呢?特别是在聚众淫乱罪的审理上,有论者认为,每个人的身体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的身体归属应当有处置权,法律应当作为保护公民自由意志的工具,而非伤害公民的权利。司法界对此呢,一度是选择沉默,社会公知却对此无罪论抱有强烈的反对,认为无论从道德还是防止疾病传播等角度,都不应该默认聚众淫乱的合法性。这种矛盾并非我国特有,罗翔引用了吉本的《罗马帝国衰亡史》,基本认为,帝国的衰败和家庭、婚姻的衰败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与罗马人对性的放纵密不可分。这其中引申出一种原则,即冒犯原则,认为个体的自由是建立在不冒犯他人的前提下的,如果个体的自由冒犯到了他人,就应当受到惩罚。这种冒犯可以使令他人产生恶性反感的负面情绪和反应,等等。因此呢,罗翔认为,聚众淫乱罪应当限定为公然为之,那些建立在个体自由基础上的私密性行为,不应当受到刑法干涉,只有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才应当受到惩处。

提到公众视野,不得不提2015年,刘德华的打拐电影《失孤》,剧中把人贩子的恶彻底的暴露在阳光下。在电影的最后屏幕上,数不清的受害者家庭,他们后悔自责,度日如年。由于案件多发于经济落后的地区,常常难以利用科技追踪手段进行侦破,一桩桩一件件的陈年旧案,就这样被堆积起来或悬而未决。电影用艺术的形式,把这类犯罪彻底的暴露在全国人民的目光之下,牵动着无数人的心。

时隔6年,终于在20217月,电影《失孤》中的一家,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团聚,主演刘德华也特地公开发声,祝贺他们一家能够团圆,也感谢警方多年来锲而不舍的缜密侦查。这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众多网络平台都对此进行相关报道或者转发,成为热点新闻。但与此同时,仍有一点让人值得深思,卖家被重判了,但是买家并没有,这被许多具有法治观念的民众和业内人士诟病。拐卖之所以会成为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最大的原因就是存在供需关系,买方仅承担着较轻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基础刑罚是5年起,而买卖人口的买方却只有3年,难道活生生的人还不如野生动物?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如果买方不敢承担买卖的后果,自然不会有需求方的存在,供需关系破裂,买方自然而然的也会消失不见。

那么接下来让我们把视线拉回到1979年,当时的刑法当中有一个罪名叫做流氓罪。当时的流氓罪情节恶劣到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以目前的眼光来看,许多罪状非常的荒谬。例如西安的马某某案,马某某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开放,时常组织众人跳舞,陆续参与人数高达数百,派出所也曾经出面警告,让他低调不要太招摇,但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能制约其行为,只能作罢。直到1983年,严打流氓罪开始,以马某某为首的三人被判处死刑,并被要求立即执行,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其中大部分共犯被判处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虽然上世纪的刑法对流氓罪有明显的界定,但法律条款当中的判定,一直缺乏明确的标准,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也难以区分。关于流氓罪的条款当中,有一条兜底的条款,其他流氓活动,该定义十分模糊,乃至于人们一切不恰当的行为,都有可能属于其他二字,从而被定罪。鉴于流氓罪的定罪条件过于模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罪名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取消了流氓罪,从中分裂出若干个独立的罪名。可惜,本以为可以销声匿迹的流氓罪,又以另一种形式出现,这就是寻衅滋事罪。如果把前者比喻为一个什么罪都能套的大口袋,那后者绝对是这当中的小口袋,其中依旧包含了诸多的随意、任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等模糊词汇。但至少我国法制进程不断完善,不会再发生马某某这样的案件了。而流氓罪的历史,也能算得上是国家法制发展史中的浓重一笔。

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那就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导致的罗生门之判。罗翔举了几个非常特别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形。首先是孩子犯罪应该如何判别。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杀人案时常曝光在各大媒体上,从多人殴打致死、连捅数刀致死,到事后放火焚尸、肢解尸体,行为之残暴令人发指。这些未成年人里,有的甚至还未满14周岁。案发后,往往施暴者家属以还是未成年为借口,脱罪或免于死刑到责罚。的确,依照现行的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接受处罚。可惜的是,教养所的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带,导致很大程度上这些孩子又回流到家庭中,并未受到应有的处罚和相应的管教。这种处罚对于受害者家庭而言,必定是无法接受的。许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受害者家人,始终奔走于司法机关,要求行凶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每当发生此类案件,舆论声此起彼伏,有的持乐观主义,认为孩子本性善良,尚有挽回和改造的空间,应当以矫正为主。另一种论调是现实主义,认为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阴暗的部分,刑罚无力改造人性,他的第一要务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均有所不同,但是都在近几年内,对刑法定责年龄的下限进行了调整。2007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曾建议,各缔约国将最低责任年龄至少规定为12岁,有些国家甚至考虑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到九岁。罗翔也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很直白,对于故意杀人这一类重罪,任何年龄段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无法改造人性,只能遏制罪恶,就算是儿童也一样,不要用人道主义的帽子来企图改善人性,对孩子的仁爱应该在正义的环境当中生长,才能成为一棵参天大树。

最后一桩特别引人深思。2019年劳动节,大多数人的目光聚焦在996工作制,讨论其合法性,但与此同时,也掩盖了另一件由于企业用工随意而导致11人死亡、一人伤亡,以及骗赔高达310万的山西盲井案。案犯利用招工为名,将作案对象带入矿山工作,司机伪造矿难后,以受害者家属身份骗取赔偿金。两者看似没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实则均是对劳动法的漠视,对劳动者的物化,过分的崇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导致加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让准时上下班的员工成为异类,久而久之,要么被同化,要么被区别对待。在过去呢,我国实行的是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后来改为做五休二,现如今又流行其所谓的加班制和996,不得不说是社会文明的倒退。过劳死和劳工矛盾日益增多,这其中有很多因素,例如就业压力、生活压力等等因素,让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大行其道。但是静下心来看,当我们委曲求全接受这种制度,正式默认了自己是一件可以压榨的劳动工具,而劳动光荣如果离开自我对尊严的渴望,那只能沦为纳粹集中营中的标语——劳动使人自由。

好的法律一定是顾念普罗大众的常识、常感、庇护人性中柔弱的一面。法制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所以法治也是处在不断运动发展的辩证体系当中。当一种行为成为普遍性的违法,我们可能要反思这种法律是否已经滞后。

纵观整本书里面所有的案例,无不透露着罗老师对人性的悲悯。在如今这个时代,像罗老师这样充满良心的知识分子,可以说是非常可贵的。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盼,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而不能任由权力意志天马行空。如果说一种行为在道德上值得鼓励,那无论如何都不能发动刑罚权。书中对我国刑法修改的进程也是一再提及,其中既有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乐观,也有对加快进程的期许。

好了,那今天的分享就先到这里,我是泥巴,我们下期读书会再来一起解读精品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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